学坛作文网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版)

2021-09-28 07:17:20 28

  现行的《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于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下面是修正后的条例详细内容。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xx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xx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储运、维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督促、支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协助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功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生产者必须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发生质量问题,应承担其责任。

  第七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标识、合格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志。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发生质量问题,应承担其责任。

  第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生产、销售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

  (二)不得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

  (三)不得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和销售。

  (五)不得生产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

  (六)不得生产和销售伪造产地的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伪造或冒用产品标识、质量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志的产品。

  (七)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和销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认证并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未经安全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八)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用进口散件组装的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组装厂的厂名、厂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中文说明书;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应当标明安全认证标志。

  第九条 产品实行监制的,监制者应当履行监制职责,并对所监制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条 产品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受轻度损伤尚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应当标明“次品”或者“处理品”字样,方可出厂和销售。

  第十一条 产品不符合所明示的产品标准、质量状况以及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出说明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和履行,属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其追偿,该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应当补偿。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十二条 储运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储运的有关规定,按产品包装标明的要求作业,保持储运产品的质量,履行验货交接制度。因储运不当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储运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维修者应当严格执行维修技术规范。维修后的产品在保证使用期限内发生维修项目的质量问题,维修者应无偿修理;因维修过错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全省性的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其计划应报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审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于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举报和投诉的产品质量问题,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告知被检查者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对工农业生产及消费者利益有重大影响产品的监督,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严格守法,维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复制和录制有关的票据、账册、协议、函电及其他资料。

  (二)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

  (三)对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施行封存或扣押。封存或扣押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对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依照规定的程序和限额施行现场处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揭发、举报产品质量问题,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各新闻单位应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质量管理协会有权查询产品质量问题,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量违法行为建议有关行政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设置的和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为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并发给《验收合格证书》、《授权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向社会提供公证检验数据。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的依据是:

  (一)产品所采用的有效标准;

  (二)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合同约定及其他方式明示的质量指标和质量状况;

  (三)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或批准的质量判定规则和规定。

  第二十条 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据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任务书或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抽样数量和方法严格按产品标准或者抽样方案执行,样品由受检者免费提供,检后样品留样期满后,除已损耗部分外,均退还受检者。

  第二十一条 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安排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产品,除国家安排的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用户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安排的监督检查外,在同一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验。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收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安排的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监督抽查,费用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及委托检验、仲裁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复查、质量评价性检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检验费。委托检验由委托方交费,仲裁检验由责任方按责任程度交费。

  第二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检验技术规范,并对检验结论负责,对受检者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检者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对其他监督检查检验数据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检验任务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终局结论。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产品质量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生产和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产品标识、质量证明文件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等值以下罚款。

  (二)违反(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属于有包装的产品、限期使用的产品和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实行监制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没收监制者监制所得,并处以监制所得1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出厂、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可以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擅自启封、隐匿、转移、销毁、销售被封存产品的,处以封存产品货值1倍至3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没收其检验收入,可以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1倍至3倍罚款,直接责任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吊销有关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对在天然形成的产品、初级农产品中掺杂掺假,降低、破坏其有效成分和质量性能,并用于销售的行为,比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妨碍产品质量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对举报、揭发产品质量问题者进行辱骂、殴打、威胁和打击报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根据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那么,下面就随第一范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xx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欢迎大家阅读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制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获通过

  20xx年12月29日,市xx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制定了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为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定了《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湖南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了,那么,在湖南中有哪些管理条例呢?下面大家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有哪些相关的条例吧!  第一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01号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制定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车厢内禁止饮食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出台实施,车厢内禁止饮食,下面是相关内容。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已于去年10月26日通过了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英文版)

  不仅我们中国人会关注劳动合同法外国也一样,那不懂中文的如何是好呢?因此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英文版),方便大家中英对照,下面是详细内容
同类文章

社区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总结2021

  深入挖掘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倡导青年志愿者做到时时学、处处学。今天,小编要跟大家分享的是社区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总结,感谢您的阅读!志愿服务活动总结【一】  雷锋精神是我们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2021二年级学生评语集

  期末评语就是把学生在一定时期内的操行表现,用准确、客观、公正的语言进行表述的创作过程。那么你知道20xx二年级学生评语怎么写吗?接下来第一范文网小编和你一起分享20xx二年级学生评语

大学新生军训班主任祝福寄语

  【篇一】  1、一身的迷彩服,让每一位同学都多了一份英姿,多了一份责任。  2、磨练顽强的斗志,培养吃苦的精神,锤炼良好的品质。  3、做事不怕难,自无难人事。天下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2021党员学习情况汇报参考范文

  党性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鲜明标志,党员参加了党课学习后要向党组织做学习情况汇报。以下第一范文网小编为你带来20xx党员个人学习情况汇报工作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20年3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

  尊敬的党组织:  2019多年前,勤劳勇敢的中国人民用智慧、勇气和汗水开拓了连接亚欧非大陆各文明的人文、贸易交流通路,与沿线各国人民共同铸就了辉煌的古丝绸之路。千百年来

党员转正的一年社会工作总结

  党员是党的行为主体,党的先进性最终要体现在党员身上。今天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为您整理了党员转正的一年社会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0中考誓师大会精选发言稿

  圣人与常人之间往往只相差一小步,而这一小步却往往需要非凡的毅力才能赶上。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中考誓师大会发言稿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喜欢记得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哦

聘任书范文

  聘请书范本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洽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1

商场营业员心得体会

  商场服务员是商场的面向顾客的第一人,服务员的良好绩效能够促进整体效益的实现,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场服务员培训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学习和参阅。  商场营业员心得体会  销售是一门艺术

入团时间什么时候

  入团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成长,给予青年人更好的指导,入团是先进的青年的追求,入团一般在什么时间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AAAAA,欢迎大家阅读